目前正處于2019年匯算清繳期間,關于申報表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已在2019年12月9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文件進行了明確,修訂后的內容中關于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需要企業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政策規定
41號公告對《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 行)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明確了當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第1-2列金額的絕對值。
行次 |
項 目 |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
調增金額 |
調減金額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2+3+…8+10+11) |
* |
* |
? |
? |
2 |
(一)視同銷售收入(填寫A105010) |
* |
? |
? |
* |
12 |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 |
? |
13 |
(一)視同銷售成本(填寫A105010) |
* |
? |
* |
? |
30 |
(十七)其他 |
? |
? |
? |
? |
一、實務案例
甲企業將一批自產物資進行捐贈,該物資成本100萬元,進項稅額13萬元,捐贈時市場售價169.5萬元(不含增值稅)。
我們假設甲企業捐贈物資符合免增值稅政策文件的規定,同時也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
(一)那么,捐贈環節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3萬元
貸:進項稅額轉出 13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13萬元
貸:庫存商品 ?113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69.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13萬元。
在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七行“(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填寫169.5萬元和第十七行“(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填寫113萬元。
2.根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判斷是否可以全額或部分稅前扣除。本案例假設甲企業捐贈物資符合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
在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二行“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第1列“賬載金額”中填寫113萬元,在第4列“稅收金額”中填寫賬載的已經計入本年損益的捐贈支出113萬元。
3.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的需予以納稅調整。
將稅會差異的56.5萬元(169.5?-113)填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調減金額”列下。
4.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列:
行次 |
項 目 |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
調增金額 |
調減金額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2+3+…8+10+11) |
* |
* |
169.5 |
? |
2 |
(一)視同銷售收入(填寫A105010) |
* |
? |
169.5 |
* |
12 |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 |
113 |
13 |
(一)視同銷售成本(填寫A105010) |
* |
? |
* |
113 |
30 |
(十七)其他 |
113 |
169.5 |
0.00 |
56.5 |
(三)若該批物資為甲企業外購取得的,那么因為視同銷售額納稅調整0萬元,則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十七)其他”中不需要調整。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當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不會產生額外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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