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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在多措并舉優化納稅服務的同時,依法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各類涉稅違法行為。近期,各地稅務機關會同公安等部門在打擊騙稅和虛開專項行動中成功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保持了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有效維護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有力營造了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F將7起騙稅和虛開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一、北京“11·0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7年3月,北京市國稅局聯合公安機關成功查處北京“11·0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經查實,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李某,通過出借2戶涉案企業手機代理資質,制造正常購貨假象,取得虛開增值稅進項專用發票。犯罪嫌疑人賴某等人利用票貨分離、變更品名、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偽造資金流等方式向河北、天津等地1662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萬份,涉及金額35.5億元,稅額6.0億元。北京市國稅局向下游受票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二、江西“6·1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6年7月,江西省景德鎮市國稅局成功查處江西“6·1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經查實,2015年8月至11月期間,景德鎮名門商貿有限公司、景德鎮遠程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和景德鎮寶平商貿有限公司三戶企業,在無生產經營場所、無加工能力、無員工、無運輸行為的情況下,虛構資金交易,接受某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品名為“AU99.99標準黃金”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累計向下游企業虛開貨物品名為“廢銅”“廢鋼”“煤”等增值稅專用發票455份,涉及金額4.41億元,稅額7497.89萬元。景德鎮市國稅局已向下游受票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三、甘肅“4·1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6年4月,甘肅省國稅局成功組織查處“4·1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經查實,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間,以韓某、張某為實際控制人的兩個虛開團伙,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虛假注冊公司,通過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268份,涉及金額2.33億元,稅額0.34億元;同時,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向廣東、河南等18省32市的76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88份,涉及金額1.92億元,稅額0.27億元。甘肅省國稅局已向下游受票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正對該案進行依法處理。
              四、四川“4·27”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案
              2017年3月,四川省遂寧市國稅局與公安機關聯合,成功查處“4·27”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案。經查實,犯罪嫌疑人楊某、王某某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虛假注冊57家“空殼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短期內大量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后走逃。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間,該團伙累計為他人虛開品名為“鋼材”“木方”“建材”等增值稅普通發票4466份,涉及金額3.91億元,稅額1173萬元。遂寧市國稅局已向下游受票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并處罰金。
              五、海南華泰豐投資有限公司騙稅案
              2016年7月,海南省國稅局成功查處海南華泰豐投資有限公司騙稅案。經查實,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間,該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手續費的方式接受亳州某家私有限公司及石泉縣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28份,涉及金額2062萬元,稅額351萬元。同時該公司在沒有實際出口業務的情況下,套取有關出口報關信息,變造虛假出口單證,虛開出口發票42份,分17批次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款309萬元。海南省國稅局追繳該公司騙取的出口退稅款309萬元,處一倍罰款,依法停止該公司出口退稅權三年,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六、河北天一商貿有限公司等三戶企業騙稅案
              2016年8月,河北省石家莊市國稅局與公安機關聯合,成功查處河北天一商貿有限公司、石家莊哆哺貿易有限公司、石家莊左祥商貿有限公司三戶企業團伙騙稅案。經查實,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間,犯罪團伙在購貨、開票、報關、結匯、申報退稅等環節分頭操作、相互配合,采取異地購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低值高報等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1518萬元。石家莊市國稅局追繳三戶企業出口退稅款573萬元,不予退稅905萬元,視同內銷補征稅40萬元,并依法停止三家企業出口退稅權三年。目前,公安機關正對該案進行依法處理。
              七、河南許昌晶瑩工藝品有限公司騙稅案
              2017年初,河南省許昌市國稅局成功查處許昌晶瑩工藝品有限公司騙稅案。經查實,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間,許昌晶瑩工藝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張某某,分工合作,團伙作案,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利用他人出口報關數據,通過買單配票、以少報多,以次充好等手段假報出口,騙取出口退稅款2350萬元。許昌市國稅局追繳許昌晶瑩工藝品有限公司出口退稅款2350萬元,處一倍罰款,擬依法停止該公司出口退稅權三年,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

          • 2014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建立了我國稅收違法“黑名單”公布制度。同年12月,稅務總局與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等20個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兩個辦法的頒布,標志著稅收違法“黑名單”公布制度和聯合懲戒制度基本確立。目前,國家稅務總局與33個部委聯合簽署《關于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2016年版)》,與2014年相比,參與聯合懲戒的單位由21個增加到34個,聯合懲戒措施也由18項增加到28項。

                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1月~2017年2月,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共向聯合懲戒單位推送“黑名單”3506件,這些“黑名單”當事人被稅務機關直接列入納稅信用D級序列,需接受高頻次稅收檢查和納稅評估,在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并在合作備忘錄列明的領域和事項上受到聯合懲戒成員單位的嚴格管理和限制。

            案例1. 合同造假偷逃稅,出行消費皆受限

                在得知企業和自己的信息已經從稅收違法“黑名單”中撤出的消息后,福建省閩侯縣L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劉心里終于踏實了。老劉對來企業做涉稅輔導的稅務人員說:“上‘黑名單’,受懲戒這件事,給了我一個深刻的教訓。因為一時貪念,不僅企業受損失,個人和企業名聲掃地,而且企業的經營和我的出行、消費都因此而受限,涉稅違法的事真是不能做,處處受阻,遭人白眼的感覺太難受了。”

                老劉的這番感慨源自其一次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由于公司經營效益不好,老劉將企業的廠房出租給無錫一家信息技術企業。老劉認為,企業想要多賺錢,就得盡量少繳稅款,即便被稅務機關發現了,大不了把少繳的稅款補齊就行了,沒啥大事,于是老劉開始找人幫他在出租廠房業務上進行“稅收籌劃”。

                但是沒過多久,接到舉報信息的閩侯縣地稅局檢查人員,就對老劉的企業實施了稅收檢查。檢查人員通過現場檢查和外部協查,最終識破了老劉經營的L公司在申報納稅時的“貓膩”:L公司與承租方簽署的是《租賃合同》,實際業務也為廠房租賃,但是在申領、開具發票及納稅申報時,卻沒有如實辦理。為了隱瞞廠房租賃收入,L公司偽造了一份《倉儲服務合同》提供給稅務機關,并以提供倉儲服務的名義申領、開具發票及辦理納稅申報業務。

                確認L公司的違法事實后,閩侯縣地稅局依法認定該企業違法性質為偷稅,并依法作出追征稅款143.1萬多元(其中偷稅稅款118.7萬多元)、加收滯納金19.6萬多元,并處罰款59.3萬多元的處理決定。

                老劉聽人說起過,根據新修訂的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偷稅違法后,當事人及時補繳稅款、滯 納金和罰款,就不會負刑事責任,于是趕緊繳清了稅款,并以為這件事就此了結了。 

                但老劉沒想到,2015年9月,他準備乘飛機去上海談生意時,航空公司竟然告訴他因為涉稅違法,他不能乘坐頭等艙。隨后,在上海消費時,由于信用有污點,付款時刷信用卡也被限制交易。返程時,老劉想坐高鐵一等座,也因為曾有涉稅違法行為而吃了“閉門羹”。 

                后來,老劉才了解到,他所在企業的偷稅案,由于達到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黑名單”公布標準,老劉本人及企業的相關信息已被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在稅務機關外部網站上對外進行了公布。同時,稅務機關還將相關“黑名單”信息推送給了工商、金融、鐵路運輸、航空等多個部門實施聯合懲戒——老劉在出行、消費等活動時感受到的種種不便,均來自于聯合懲戒措施。

                “黑名單”曝光名聲掃地,受到聯合懲戒處處受限,老劉嘗到了自己涉稅違法帶來的苦果。痛定思痛,老劉隨后加強了企業核算管理,按時足額申報納稅,并時常在辦理涉稅業務時詢問稅務人員何時企業才能移出“黑名單”?!?/p>

                國家稅務總局重新修訂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實施后,當稅務人員告訴老劉,經過上級審定,老劉的企業及個人信息可以從“黑名單”中撤出后,老劉這才松了一口氣。(吳仁樞)

            案例2. 為偷稅隱瞞收入,為補稅變賣房產

                在互聯網上銷售貨物未開具發票不申報收入,向加盟商收取貨款不從對公賬戶入賬,隱瞞銷售收入4000多萬元。最近,廈門市國稅局經過核查確認,廈門市Y服裝公司通過賬外經營方式偷逃稅款720萬元,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稅款并處罰款360萬元的處理決定。同時,按照規定,Y服裝公司信息被稅務機關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對外曝光,企業信息也被傳送到聯合懲戒成員單位?!?/p>

                在20多個部門聯合懲戒措施的壓力下,為避免面臨“一處失信,處處受阻”的經營窘境,Y服裝公司出售一套房產繳納了720萬元欠稅,并繼續籌措資金,希望通過繳清滯納金和罰款從而盡快從“黑榜”中除名。

                廈門Y服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企業性質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加工、銷售服裝鞋帽和服裝飾品等。廈門市國稅局稽查局接到該公司涉嫌隱瞞銷售收入偷稅的舉報信息后,對該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產銷鏈條進行了調查和研究,掌握了該企業加盟店、經銷商、網店等各種銷售渠道的基本情況及企業的運營模式,在此基礎上,檢查人員對該企業生產車間、辦公場所實施了突擊檢查,取得了該企業的賬簿資料和電子經營信息。

                隨后,檢查人員在相關部門和企業的配合下,從第三方調取了該企業電商平臺的銷售數據,以及用于結算收入的銀行賬戶資金流傳清單。結合企業辦公電腦中提取的經營數據,檢查人員對企業商品發貨單、銷售清單和賬簿資料進行了仔細分析和篩查,最終確認,該企業與300多家個體加盟商的產品銷售收入,以及電商平臺銷售貨物收入均未開具發票并申報納稅?!?/p>

                經查,Y服裝公司2012年~2014年,共隱瞞銷售收入4000余萬元。廈門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補繳稅款720萬元,并處罰款360萬元的處理決定?!?/p>

                但是,在規定的限期內,Y服裝公司并未及時補繳稅款。

                2016年8月,廈門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該企業下達處罰決定書,要求企業在當月23日前,將所欠稅款及罰款繳納入庫,并告知企業若不執行稅務機關處理決定,將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受到20多個部門聯合懲戒,今后企業經營將面臨“處處受阻”的局面。迫于壓力,Y服裝公司變賣了其位于廈門市區的一套商品房,向稅務機關繳納了所欠稅款720萬元及罰款40萬元。但其仍有滯納金及罰款共計392萬元未繳清?! ?/p>

                2017年1月27日,廈門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將該案件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系統,并將該企業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在外部網站上向社會公布。該企業納稅信用等級也被直接降為D級?!?/p>

                該企業信息納入“黑名單”對外公布后,為督促企業繳清滯納金和罰款,廈門市國稅局稽查局除按規程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外,還將該企業重大稅收違法信息推送給了金融機構、市發改局、市場監管局、旅游局和工商局、海關等聯合懲戒成員單位,以便各單位對其實行聯合懲戒。同時,稅務人員對該企業加大監管和日常申報審核力度,并加強了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p>

                在得知已被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后,Y服裝公司負責人向稅務人員表示,將盡快籌借資金繳納剩余滯納金和罰款,并向廈門市國稅局稽查局提交了分期還款計劃承諾書。(李金選 李津嵐)

            案例3. 補繳拖欠的稅款,彌補缺失的信用

                2012年11月,浙江省溫州市地稅局稽查局對H房地產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11年12月期間的納稅情況實施稅收檢查。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非法取得15份虛開發票,金額合計2096萬元;在開發成本中虛列廣告費合計7400萬元;在開發成本中虛列房產營銷費用,重復列支土建工程、配套設施成本共979萬元。溫州市地稅局稽查局依法對其作出追繳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5158.8萬元(含代扣個人所得稅1709.3萬元)的處理決定。

                《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5年4月14日送達企業后,該企業以各種理由推拖,拒不繳納稅款。按照稽查規程,溫州市地稅局稽查局分別于2015年7月和8月兩次向企業發出催告通知書,但該企業仍未按要求及時繳納相應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有關規定,溫州市地稅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底將該企業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2016年2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地稅局、溫州市地稅局在外部網站向社會公布該企業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同時,按照聯合懲戒制度,稅務機關將該企業信息通報給了浙江省政府信用辦和溫州市人民政府信用辦,隨后“信用浙江平臺”“溫州信用網”等平臺先后向全社會公布了該企業的涉稅違法失信情況。

                在加大曝光力度的同時,溫州市地稅局加大了對企業的稅法宣傳等工作,稅務人員向該企業負責人說明,進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受到多部門聯合懲戒后,企業將列為稅務機關重點監控對象,還將在政府工地供應、企業招投標等方面喪失資格,生產經營受到影響。

                企業了解情況后,改變了之前的消極抵觸態度。企業負責人向稅務人員表示,一定想辦法籌措資金,盡早補繳稅款?!?/p>

                隨后,該企業通過集團財務公司調配資金,補繳了2800萬元稅款,并向溫州市地稅局稽查局提供納稅擔保,提出分期繳納稅款申請。2016年6月12日,隨著該企業最后一筆553萬元稅款入庫,該企業所欠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全部入庫。為幫助企業修復信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經審批,稅務機關將該企業信息撤出稅收違法“黑名單”,并通知了聯合懲戒成員單位免予懲戒,該企業成為浙江省首家撤出“黑名單”的企業。

                當稅務人員到該企業開展稽查回訪時,該企業負責人表示,隨著國家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稅收違法成本正大幅提高。企業要想發展,必須遵紀守法,講誠信,絕不能在納稅方面動歪腦筋。(吳旋 李強 金鑫)

            案例4. 宣講懲戒制度,推動案件執行

                近期,張家口市國稅局稽查局對F汽貿公司實施稅收檢查,確認企業存在維修(配件)保養收入未申報、出售試駕車未計收入未申報納稅等問題,該局依法將企業行為定性為偷稅,并作出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共計447.3萬多元的處理決定?! ?/p>

                對于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該企業全部表示認可,但卻表示企業資金緊張,只能依靠銀行貸款勉強營運,很難執行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p>

                按照規定,張家口市國稅局稽查局將F汽貿公司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在張家口市國稅局外部網站等平臺進行曝光,并將企業信息傳遞給了聯合懲戒成員部門。

                與此同時,張家口市國稅局聯合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企業開展稅法宣傳,特別是加大對“黑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制度的宣傳力度?;槿藛T向企業負責人表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仍拒不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或不接受行政處罰的違法企業,稅務機關將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追訴。目前,稅務機關、工商、財政等21個部門已聯合制定了《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稅務機關“黑名單”曝光的涉稅違法企業將會受到18項聯合懲戒,在招投標、貸款、產品檢驗等多方受限,企業人員出行也將受到限制。 

                經過稽查人員宣講,該企業負責人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先行補繳稅款241.2萬多元。隨后籌措資金,繳清了滯納金85.7萬多元和罰款120.4萬多元。因企業及時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24號)公告相關規定,張家口市國稅局經審核決定,將企業信息撤出“黑名單”,并通知聯合懲戒成員單位停止懲戒。

                張家口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稅收檢查過程中和稅務稽查案件執行前期,及時對涉稅違法納稅人宣講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制度,可有效防止稅務處理決定執行難的情況發生,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張軒)

            案例5. 受懲戒方知后悔,記教訓依法補稅

                最近一段時間,湖北M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褚總很心煩,企業被銀行降低授信額度,之前談好的貸款申請方案被暫停,公司資金周轉出現了困難;在不久前的招標活動中,因為得知企業上了稅收違法“黑名單”,長期合作的單位拒絕其參加今年的招投標活動。更讓褚總郁悶的是,現在他被限制乘坐飛機和高鐵,出行也不方便了。

                原來,褚總和他經營的企業遇到的種種不便,均源自于企業曾經的涉稅違法行為。不久前,湖北某市國稅局稽查局接到舉報信息,稱褚總所在的企業存在涉稅問題。檢查人員對該公司實施稅務檢查后發現,該公司采取賬外經營方式隱匿收入339.20萬元,檢查人員依法對褚總經營的M公司作出補繳稅款62.75萬元、罰款31.38萬元的處理決定?!?/p>

                褚總最初并沒有把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當回事,也沒有按期執行處理決定補繳稅款。但隨著稅務機關將企業信息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進行公示,并通知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褚總這才慌了神,急忙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p>

                褚總向檢查人員小鄒講了近期公司經營和自己出行遇到的種種不便,詢問小鄒企業的信息何時才能撤出稅收“黑名單”,經營不再受限。

                小鄒告訴褚總,涉稅違法后,如果積極補繳稅款,改正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也為企業提供了修復信用的機會。根據新修訂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規定,對偷稅和欠繳應納稅款被稅務機關公告的納稅人,在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可以從稅收違法公告欄中撤出。

                “你們公司已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我們會將盡快提請上級審批,將你們公司的信息從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欄里撤出來,并通知其他部門停止聯合懲戒。不過被稅務機關處理處罰的記錄仍將作為稅收信用檔案保存在信息系統中,以后如果你們公司堅持依法誠信納稅,稅收信用是可以得到修復的。”小鄒說?!?/p>

                聽小鄒這樣說,褚總心里的石頭終于落了地。他對小鄒說:“沒想到一時糊涂,給企業經營和個人信用造成了這么大的損失,今后我一定誠信納稅,守法經營,把損失的信用彌補回來。”(沈文勇)

            案例6. 上“黑榜”顏面無光,受懲戒四處碰壁

                2015年7月,河北省淶源縣國稅局稽查局經過調查確認,淶源縣B混凝土有限公司采取虛增成本、少計收入等方式偷逃稅款1417萬元,同時,該企業因其他涉稅問題少繳稅款121萬元。淶源縣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處理決定?!?/p>

                《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B混凝土有限公司后,該企業以資金困難為由,遲遲不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該企業信息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在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國稅局、保定市國稅局外部網站上進行了公布。同時,稅務機關將該企業違法信息傳遞到金融、工商、公安等聯合懲戒成員部門,對該企業實施聯合懲戒?!?/p>

                自從上了稅收違法“黑名單”,淶源縣B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就開始處處受阻。 

                2015年9月,該公司與容烏高速某項目部洽談銷售供應商砼業務,初期雙方接洽順利,但好景不長,由于對方發現B混凝土有限公司是稅收違法“黑名單”企業,遂中止了與該企業的業務洽商。2016年3月,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困難,該公司到淶源縣農業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業務,由于企業欠繳稅款也是銀行征信系統“黑名單”成員,結果貸款也泡了湯?!?/p>

                資金問題還沒解決,企業會計又告訴企業負責人王某說,由于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已被稅務機關降為最低的D級。此外,王某經營的另一家企業——淶源縣某攪拌站也被稅務機關按D級信用納稅人實施管理,領用增值稅發票數量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標準辦理,企業領用普通發票需交舊才能供新,而且限量供應,由于發票用量不足,不少購貨單位紛紛找該企業催開發票?! ?/p>

                會計告訴王某,不僅如此,稅務機關還將對王某經營的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加大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力度,并對企業日常辦稅和報送的業務申請資料嚴加審核。生產經營中接二連三碰壁,該企業的負責人王某如夢初醒,王某想方設法籌措資金,向稅務機關繳清了所欠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并請求稅務機關將企業信息從稅收違法“黑名單”中撤出。但稅務人員告訴王某,按照規定,其企業案件屬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企業違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需滿2年,才能從公布欄中撤出。這讓王某很郁悶。

                2016年6月1日,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開始實施。按照新辦法規定,淶源縣B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經審核,保定市國稅局將該企業信息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企業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聯合懲戒成員部門停止對其實施懲戒。

                當稅務人員將這一消息告之王某后,王某長舒了一口氣,他向稅務人員表示,上“黑名單”處處碰壁的感覺太難受了,今后一定吸取教訓,依法納稅。(吳萌)

            案例7. 企業名列“黑名單”,迫于壓力繳欠稅

                在得知企業由于涉稅違法已被稅務機關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對外公布,并將受到財政、工商、土地、出入境管理等20多個部門的聯合懲戒后,2016年11月22日,武漢A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責人帶著企業會計,主動到稅務機關繳清了欠繳的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共計287.2萬多元?!?/p>

                2013年8月,武漢市地稅局稽查局接到舉報信息稱,武漢A信息技術公司涉嫌通過隱匿收入的方式偷逃稅款。武漢市地稅局稽查局遂立案對該企業實施檢查。檢查人員通過外地稅務機關協查和外調取證后,查實武漢A信息技術公司在2007年~2010年期間,通過“大頭小尾”的方式套開手工發票,少計營業收入1416.6萬多元。該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稅款153.9萬多元、加收滯納金98.1萬多元、罰款35.4萬多元,共計287.5萬多元的處理決定?!?/p>

                《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該企業以經營困難為由,一直未按處理決定要求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檢查人員多次催繳無果。為此,武漢市地稅局稽查局依法對該企業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從該企業存款賬戶余額中劃扣稅款及逾期滯納金39萬余元。但該企業負責人仍以企業無資金為由拒絕繳納剩余稅款?!?/p>

                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有關規定,2016年7月,武漢市地稅局稽查局將武漢A信息技術公司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上報湖北省地稅局,湖北省地稅局、武漢市地稅局相繼在外部網站的曝光臺,對企業違法失信情況進行公布。

                隨后,按照聯合懲戒制度規定,湖北省地稅局將該企業違法信息傳遞給湖北省信用辦、省政府金融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等20多個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武漢市地稅局稽查局檢查人員通知該企業負責人,企業已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對外曝光,企業信息已推送至聯合懲戒成員單位,如不繳納欠繳稅款,企業將因為納稅失信行為,在今后經營發展中處處受阻?! ?/p>

                認識到“黑名單”曝光和聯合懲戒將影響企業未來發展后,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很快向稅務人員表示,愿意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執行處理決定,盡快繳清稅款。此后,該企業變賣兩處房產,積極籌措資金,于2016年11月22日將欠繳的287.2萬多元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全部繳清。(吳文)

            案例8. 涉稅違法受懲戒,處處受阻險倒閉

                “這對我和我的企業來說,是一個大教訓。自從上了稅收違法‘黑名單’后,做什么生意都不順當,由于受到聯合懲戒,企業在招投標、貸款方面處處受阻,差一點倒閉。今后,企業一定要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盡快消除信用污點,這樣企業才能夠長久發展。”日前,浙江省湖州市HL針織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接受媒體采訪時這樣說?!?/p>

                湖州市HL針織染整公司是浙江省首例被稅務機關曝光的稅收違法“黑名單”企業?!?/p>

                2014年,湖州市國稅局對“高污染、高排放”行業實施稅收專項檢查,檢查人員在分析該企業申報數據時,發現企業稅負異常,疑點較大。檢查人員對該企業經營狀況深入核查后確認,HL針織染整公司在2010年~2013年3年時間內,共偷逃稅款923.1萬多元。因企業違法性質惡劣,湖州市國稅局稽查局除依法要求該企業補繳稅款外,對其處以461.5萬元罰款?!?/p>

                因該案件偷稅數額巨大,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符合稅收違法“黑名單”曝光標準,浙江省國稅局將該企業信息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系統,在浙江省國稅局外部網站、“信用浙江”網站,以及“浙江衛視”“浙江經視新聞”“浙江之聲”等媒體上對企業違法信息進行了公開發布?!?/p>

                此外,浙江省國稅局還將HL針織公司涉稅違法信息傳遞至財政、公安、金融、商務和出入境管理等多個聯合懲戒成員部門,對其實施聯合懲戒:稅務機關將該企業納稅信用等級降為D級;財政、商務部門對該企業債券發行設限,取消政府性資金支持資格;人民銀行將該企業“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金融征信系統,在貸款授信方面予以限制;出入境管理部門則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潘某等人實施限制出境措施?! ?/p>

                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實施后,鑒于HL針織公司已按時向稅務機關補繳了稅款和罰款,符合信用救濟規定條件,浙江省國稅局將該企業稅收違法信息從“黑名單”公示欄中移出,并及時通知了聯合懲戒成員部門停止對其實施懲戒措施。

                “目前,浙江省共有8戶‘黑名單’上榜企業,由于按時向稅務機關補繳了應納稅款及相關滯納金和罰款,符合信用救濟規定條件,稅務機關已相繼將其信息移出‘黑名單’。納稅信用救濟措施的實施,可促使違法失信企業積極補繳稅款,同時給了違法當事人一次彌補過錯、修補信用的機會,不僅有助于提升稅法遵從度,而且可使企業在今后的生產經營中更加重視和珍惜納稅信用。”浙江省國稅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說。(任哲維)

            案例9. 為小利虛開發票,入“黑榜”后悔莫及

                近日,一對年輕的夫妻匆匆走進寧波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夫妻倆向稅務人員表示,要將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全額繳清,并請求稅務人員將企業信息從稅收違法“黑名單”中盡快撤出。

                原來,夫妻倆自主創業開了一家小廠,主要從事塑料件、機械配件的制造加工經營業務,由于市場競爭十分激烈,小廠只能勉強維持經營。2014年11月,因貪圖價格便宜,夫妻倆從一家無證經營的商戶處購買了原材料,為抵扣進項稅額,少繳稅款,夫妻倆以支付票面金額6%手續費的方式,購買了票面銷貨單位信息為上海某公司的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稅額3.3萬多元。

                但紙包不住火,不久寧波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在對小廠實施稅收檢查時,發現了夫妻倆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依照稅法有關規定,對該廠作出補繳增值稅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稅務處理決定。

                由于資金緊張,收到稅務處理通知后,該廠遲遲未繳清相應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于是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將該廠信息納入“黑名單”對外進行了公示?!?/p>

                不久前,夫妻倆無意間在報上讀到一則新聞,稱稅務機關已實施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 上“黑榜”的企業不僅會被公開曝光,還將受到多個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在銀行貸款、出境等多方面受限。得知這一信息后,夫妻倆再也坐不住了,立即想辦法籌措款項,趕到稅務機關,希望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稅務人員能將企業信息從“黑名單”中撤出?!?/p>

                雖然夫妻倆繳清了所欠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但稅務人員告訴他們,由于該廠的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第九條規定的信用救濟情形,因此,按照規定,企業違法信息必須在公布滿2年后,才能從公告欄中撤出?!?/p>

                聽了稅務人員的話,夫妻倆十分懊悔,因為一時貪念,不但沒給企業經營帶來幫助,由于涉稅違法,還使企業信用受到了損害,失去了很多發展機遇,實在是得不償失。(寧旭)

            案例10. 偷逃巨額稅款,飽嘗失信苦果

                2013年底,河南省焦作市地稅局稽查局對焦作市W集團公司立案檢查。該公司是一家大型煤礦生產企業,是當地重點稅源。稅務機關抽調骨干力量組成專案組對企業生產經營流程和產銷情況實施全面核查。經過幾個月時間的內查外調,最終檢查人員確認,W集團公司存在少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違法事實,共計少繳稅款1.73億元。焦作市地稅局稽查局依法對W集團公司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3.37億元的處理決定。該案是焦作市地稅機關有史以來查處案值最大的偷逃稅款案件?! ?/p>

                由于案值巨大,企業偷逃稅款違法行為惡劣,稅務機關按照《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規定,將該企業信息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通過外部網站和焦作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進行了曝光。同時,將該企業涉稅違法信息推送給聯合懲戒成員單位實施聯合懲戒。不久,W集團公司就嘗到了涉稅違法失信的苦果。

                由于偷逃稅款,稅務機關按照信用評價制度規定,將W集團公司納稅信用直接降為D級——這是W集團建企以來史無前例的事。納稅信用降為D級后,不僅企業以前享受的各種辦稅便利服務和優待沒有了,同時,稅務機關還增加了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頻次,將該集團公司列為重點稅收監控對象。

                與此同時,多個政府部門的懲戒措施也接踵而至:由于市級財政部門將W集團公司違法信息提交有關處室進行了備案,當該公司向財政部門申請220萬元科研返還獎勵基金時,申請被駁回;金融部門也降低了對W集團的貸款信用評級,偌大的一個集團企業,即使愿意提供資產抵押,也沒有銀行受理其貸款申請;作為大型企業集團,以往焦作市開展行業企業評先評優活動,該企業總是“座上客”,但入了“黑名單”后,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坐了冷板凳。此外,W集團公司不少老客戶和業務合作單位,通過信用平臺和媒體得知企業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后,也紛紛對該公司的信譽度、經營能力提出了質疑,企業因此失去了不少訂單和合作項目。

                “黑名單”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讓W集團公司生產經營處處受限,企業負責人也因此認識到了企業涉稅違法失信所帶來的嚴重后果?!?/p>

                2016年6月,新修訂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發布實施后,當稅務人員告之W集團法定代表人,該企業情況適用信用救濟規定,經過審核,企業信息已移出稅收違法“黑名單”后,該企業負責人喜出望外,連連向稅務人員表示,今后企業一定吸取教訓,加強財務核算管理,完善內控管理制度,按時足額申報納稅,通過實際行動修復納稅信用。(焦利輝 李銳)

            案例11. 違法失信舉步維艱,信用救濟重獲生機

                2013年8月,安徽省馬鞍山市國稅局稽查局根市政府信訪局轉交的舉報信息,對馬鞍山市X建材公司立案檢查。檢查人員經過核查確認,該公司2012年4月~2013年5月期間,銷售管樁取得1392.8萬多元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在完成稅務稽查程序后,馬鞍山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X建材公司作出追繳增值稅236.6萬多元、企業所得稅9.5萬多元、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96.2萬多元的處理決定。X建材公司在補繳了246.1萬多元稅款后,以資金困難為由遲遲未繳納滯納金和罰款?!?/p>

                由于X建材公司涉稅違法數額已達到了“黑名單”曝光標準,馬鞍山市國稅局依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規定,將該企業信息納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并通過外部網站進行了公示。同時,按照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的相關要求,將該企業的稅收違法信息傳遞給了財政、工商、商務、公安等聯合懲戒合作單位,并在“信用安徽”網站以及“誠信馬鞍山”網站的《紅黑榜》欄目上進行了發布?!?/p>

                不久后,X建材公司在貸款、企業招投標等多個領域感受到了聯合懲戒的威力:先是企業在建設銀行的貸款額度被壓縮了近1000萬元,隨后企業由馬鞍山市政府提供擔保的600萬元“稅源貸”項目在放款階段被叫停。不僅如此,馬鞍山市文體中心等一批市級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也取消了X建材公司的參與資格……接踵而來的壞消息讓馬鞍山市X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的情緒沮喪到了極點。資金鏈斷裂、合作方信任度降低、競爭對手借機打壓,X公司的經營變得舉步維艱?!?/p>

                面對企業因涉稅失信懲戒造成的困難處境,曾某痛定思痛,決定用實際行動修補受損的納稅信用。曾某帶著公司財務負責人來到了馬鞍山市國稅局稽查局。稅務人員詳細向他宣講了企業被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的原因和程序,以及企業和相關人員在聯合懲戒實施后,在經營、投融資、工程招投標和出行等方面受到的懲戒措施?! ?/p>

                由于該企業尚有滯納金和96.2萬多元罰款未繳清,因此,馬鞍山市國稅局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對企業從嚴實施稅收管理,除將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外,還收繳和停供了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人員向曾某表示,企業必須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才有可能獲得信用修復的機會。

                從稅務機關回來后,曾某立即召開股東會議商討如何盡快籌措資金繳納欠稅。一周后,曾某再次來到馬鞍山市國稅局稽查局,向稅務人員遞交了《企業經營情況報告》和《繳納稅款承諾書》。在報告和承諾書中,曾某表示,盡管企業目前經營遇到困難,但一定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執行處理決定,并向稅務機關承諾,在約定時間內,企業如有資金到位就分批繳納罰款及滯納金。

                2015年5月~12月,X建材公司分批繳納了滯納金40余萬元,2016年3月29日,隨著最后一筆70萬元罰款繳納入庫,X建材公司最終全部繳清了所欠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p>

                2016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實施后,經過審核,馬鞍山市國稅局將X建材公司信息從稅收違法“黑名單”中撤出,并通知聯合懲戒成員部門對該企業停止聯合懲戒。

                不久后,曾某的X建材公司得到了期盼已久的600萬元銀行貸款,這對于飽嘗懲戒之苦資金缺乏的X建材公司,無異于久旱后的甘霖。

            文章來源: 廣東地稅

            原文鏈接: http://mp.weixin.qq.com/s/Faqc8-Vf89bAc8EsEPHeHg

          • 案例一、6家“空殼公司”虛開發票,涉稅金額2200萬元—虛開增值稅發票爭議

              案情簡介

              高某是新疆哈密市人,其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想在哈密市做生意的河北省廊坊人員李某和薛某。李某把河南人汪某的身份證件提供給高某,高某以開辦公司為由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地址為汪某辦理暫住證件,然后聘用會計周某在工商部門注冊了XC商貿公司,在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兩個月時間內,高某和會計周某在李某和薛某的授意下,使用他人身份證件,采用相同和注冊XC商貿公司相同的手段,又先后設立DC商貿公司等5戶企業并辦理了稅務登記。

              會計周某以6戶企業的名義,先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領空白發票1300多份交于高某,高某再通過快遞方式將空白發票郵遞給河北省廊坊市的薛某。薛某和李某根據其背后的主謀孫某的授意向河北、天津9戶企業(注冊地地址均為虛假且經營唱過關閉,已經走逃)開具貨物名稱為煤炭、廢鋼鐵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此9戶企業已經認證抵扣1300多萬進項稅額,向河北13戶企業(均為注冊地址虛假或無實際經營能力的“空殼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37份,涉及金額4200余萬元,受票企業已認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710余萬元。

              另外,遼寧和吉林兩地17戶企業向XC商貿公司累計開增值稅發票763份,貨物名稱為稻谷、綠豆等,但是17戶企業在開票以后,把相關貨款隨即轉入個人開設的“中轉賬戶”,在扣除固定比例金額后,最終轉回XC商貿公司銀行賬戶。

              稽查始末

              新疆哈密市石油新城國稅局稅務人員在分析企業涉稅信息時發現XC商貿有限公司存在發票申請數量大、短期開票金額大以及未按期申報等多項疑點,就移交給稽查部門,哈密市國稅局與公安機關聯系通報案情,請公安機關經偵支隊提前介入,雙方成立聯合專案組,對XC商貿公司立案調查,發現了薛某、李某、孫某這一系列設立空殼公司、接受虛開發票和虛開沒有業務的發票的情形,現在案件已經移交司法部門審理。

              明稅觀察

              首先,個人要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注冊公司逃避繳納稅款等違法行為;其次,不管是向他人虛開發票還是接受他人虛開的發票,如果沒有相關的真實貨物甚至還有資金回流都是違法行為,企業切不可觸碰法律的紅線;再次,即使只是公司老板雇傭的會計,也應當堅持自己的職業操守。

              案例二、石化企業“變名銷售”,因小失大—偷稅爭議

              案情簡介

              A公司是某省甲市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同時兼營銷售不應稅的芳烴類化工產品。B企業是某省乙市的煉油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成品油,同時生產芳烴類化工產品。2016年3月-2017年1月,A公司從B公司購入汽油2100噸,柴油1600噸,芳烴類化工產品1900噸,然后再銷售給用油企業。

              B公司為了避免繳納成品油生產環節的消費稅,提出給A開具增值在專用發票時,把銷售給A的成品油的汽油和柴油的品名寫為不用繳納消費稅的芳烴,合計每噸汽油和柴油比原價格少收102.9元,A公司同意后,從B公司購入的汽油和柴油都寫為芳烴,然后再銷售給用油企業,按實際貨物汽油柴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用油企業。

              稽查始末

              2017年3月,國稅局對成品油消費稅風險防控范圍內的企業進行隨機分類排查,發現了A企業同名貨物的進銷存不符合“期初庫存+當期購進-當期銷售=期末庫存”的邏輯關系,涉嫌變名銷售。主管稅務機關責令A公司補繳汽油消費稅4430496元,柴油消費稅2257920元,合計補繳消費稅6688416元,并且移交公安機關繼續查處。并向乙市B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通報了相關情況,B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繼續依法查處B公司的違法行為。

              明稅觀察

              為了防止成品油行業利用貿易企業不繳納成品油消費稅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1月6日發布了《關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規定“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本案中A公司為貿易企業,且把從B公司購入的不繳消費稅的“芳烴”作為需要繳納消費稅的汽油和柴油銷售,應當按照47號公告繳納汽油和柴油的消費稅。A公司起初的動機是為了少付油款,但是這種違法操作一旦被稅務機關查處,就需要依法繳稅,司法機關也會傾向于認為“變名銷售”的行為是偷稅行為,涉嫌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罪。

              案例三、假發票真支出可在所得稅前列支—偷稅爭議

              案情簡介

              A公司是北京市一家園林綠化企業。收入主要來源于綠化工程、綠化養護和租賃服務。其中,綠化工程大部分為政府工程,與區域經濟聯系緊密。2013年取得綠化工程收入33222萬元、租賃收入8萬元、綠化養護服務收入91萬元。該公司2013年收入雖超過3億元,但同年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為零,收入利潤率畸低。

              A公司承接的很多綠化工程在北京市的遠近郊區,很多需要與鄉鎮、農戶打交道。為確保施工順利,公司遵從業內的一些潛規則,采購了很多“不得不買”的樹苗。但是很多賣樹苗的人開不出發票,于是賣樹苗的人就采用其他方式找票來賣樹苗。只要是真票,A公司就收下當做進項抵扣。

              稽查始末

              北京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根據市局提供的線索,通過對該公司的收入費用展開核查,最終查明A公司共取得48張問題發票,涉及金額3600余萬元,A公司存在重大“偷稅”嫌疑。但A公司稱其有關苗木支出是真實的。檢查組后以證據為基礎,成功復原了A公司采購苗木的真實情況:原3610萬元問題發票中,有2583萬元支出符合稅法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1027萬元支出未能證實其真實性,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綜合其他稅款、彌補虧損等因素,本案最終查補企業所得稅228萬元,加收稅款滯納金31萬元。

              明稅觀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年88號)(以下簡稱88號文)中提出:“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該規定只是限制了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但并未表明,發票是唯一合法、有效的憑證,也沒有排除商業合同、付款憑證等其他原始憑證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法規明確規定了對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三項要求: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本案中,A公司證實其真實性和合理性的支出就可以稅前扣除。

              在實踐中,企業一方面應尋求正規的供應商進行交易活動,以確??扇〉煤弦幍陌l票可在所得稅前列支。

              另一方面,企業在取得合規的發票存在困難時,應在日常管理中注意保留和保存與支出相關的其他資料(如合同、支付憑證、收款確認函或收條、銀行或其他電子支付記錄或截圖等),以證明該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業務相關性。

              案例四、金融創新掩藏下的股權轉讓交易實質—并購稅務爭議

              案情簡介

              境內M基金公司與A、B兩家公司的境外股東N投資公司為關聯企業。其意圖獲得A、B兩家公司100%股權,從而間接擁有兩家企業名下某樓宇的所有權,進而以該樓宇價值為擔保對外公開發行企業債券。于是M公司新設立金A公司和金B公司,分別與N投資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金A公司收購A公司100%股權,金B公司收購B公司100%股權,從而實現M公司對A公司和B公司所持有的樓宇的控制權。

              按雙方合同約定,A、B兩家企業2016年度前九個月的投資收益仍歸屬于原股東——境外非居民企業N公司。待股權轉讓完成后,A、B兩家企業立即對股權受讓方分別實行反向合并,即A公司對金A公司進行吸收合并,B公司對金B公司進行吸收合并,合并后A、B兩家公司繼續經營,而金A、金B兩家公司則隨后注銷。

              稽查始末

              稅局調查人員在審核業務信息時對A、B兩家置業公司今年頻繁向境外股東分配股息的做法感到困惑。經過調查,最終發現,金A、金B兩家公司成立已半年有余,卻遲遲未辦理稅務登記,已經違反了稅法規定。并且按照稅法規定,境內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簽署股權轉讓合同,應于合同簽署生效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但金A、金B公司同樣沒有依照規定按時報送股權交易有關資料,從而逃避繳納相應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款。

              明稅觀察

              近年來,隨著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和活躍,產生了各類新型的金融市場交易方式,如本案中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企業所進行的新型交易如資產證券化業務雖然可能由證監會等金融管理部門負責監管,但在交易前,要對交易的各個環節進行法律論證,確保各個環節的合規性。尤其是稅務有關環節,需要提前進行合規把控,以防對整個交易過程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因小失大。

              案例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補繳個稅756萬元—并購稅務爭議

              案情簡介

              北京某企業近兩年利潤率保持在20%左右,企業正計劃上市。該企業股本由875萬元增加至7000萬元,其中,有6125萬元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東的股本,由540萬元增加到4320萬元,但并沒有繳納相關個人所得稅的記錄。

              稽查始末

              2015年,第六稽查局對稅務登記中注冊資本增加,沒有繳納印花稅記錄的企業開展約談。通過對企業上報的財務報表進行審閱,發現企業所有者權益中,股本科目金額變動較大,由875萬元增加至7000萬元,其中,有6125萬元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有7名自然人股東的股本,由540萬元增加到4320萬元,但并沒有繳納相關個人所得稅的記錄。

              企業認為:按照198號文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289號文件關于“‘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該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屬于股本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檢查人員對該企業資本公積的形成來源,開展了更加細致的檢查。通過調取投資協議等資料,發現該企業資本公積形成于2013年,是一家醫藥公司直接股權投資形成的,沒有股票發行過程,屬于投資者投入形成的資本公積增加,而非股票溢價發行形成,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檢查人員還針對企業提出的再次轉讓導致重復征稅的憂慮進行了解釋,說明再次轉讓時,本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轉增額可計入股權原值。經過反復的政策解釋,企業最終認可了稅務機關的觀點,并接受了補繳個人所得稅756萬元,罰款378萬元的處罰決定。

              明稅觀察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中,僅是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在不征個人所得稅范圍之內。

              3、但是,同為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溢價,由于被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原有的自然人股東分別適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待遇,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存在著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另外,在轉股時,由于自然人股東并沒有實際取得貨幣資金,此時就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也存在籌集納稅資金困難的問題。

              案例六、公司發票報銷中隱藏的個稅—個人所得稅爭議

              案情簡介

              某影視公司項目組在拍攝影視片時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員食宿費、設備使用費、交通費和場地租賃費等,由于拍攝地點基本都在外地,而且交易對象較為多元,有法人,也有自然人等,因此許多費用支出無法取得真實票據,因此出現了用交通費、油料費頂替拍攝費用的情況。用于報銷拍攝費用的交通費和油料費主要用于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報酬支出,目的在于不和臨時雇傭人員簽訂勞務合同,減少個稅等方面的麻煩。

              稽查始末

              北京市地稅局第六稽查局在影視業專項檢查中檢查組從調取該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電子賬,發現該公司費用中交通費、油料費所占比重很大,且與公司的主營業務不符。根據賬務信息,檢查組審閱了該公司兩年的憑證,進一步發現該企業報銷的過路過橋費、油料費、停車費發票,數量大且票面金額小。通過與公司自有交通工具比對,和正常的消耗嚴重不匹配。經初步分析,該企業可能存在個人拿發票報銷計入費用,隱瞞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問題。

              稅局取得了項目組拍攝影視片時發放勞務報酬的記錄,確認了以報銷油費方式支付勞務報酬的具體金額,共涉及問題發票1322張,總金額732萬元。最終該企業補繳個人所得稅100余萬元,稅務機關對該企業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為處以1倍罰款。目前稅款、罰款總計200余萬元均已足額入庫。

              明稅觀察

              1、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支付給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2、針對上述公司許多費用支出無法取得真實票據的情況,建議企業通過建立工作室的方式,取得真實發票進行稅前抵扣(即公司將制作費交由工作室進行管理,由工作室統一為公司開票)。稅務機關對工作室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自身的成本票據不會受到稅務機關的關注,如此,可以規避公司取得的大量不合規發票或支出無發票的涉稅風險。

              3.本案中,檢查組在前期對同類企業收入成本配比進行了相關調查準備,了解到該類企業的設備、人力成本應該占比較大,并橫向對比了同類企業的經營方式,最終發現企業存在隱瞞個人所得稅的嫌疑。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信用體系有待完善,基于此國情下“以票控稅”成為我國特有的制度。特別是“金稅三期”系統上線后,稅務機關的計算、對比、比較效率借助數據庫大大提高,稽查水平進一步提升,我國的企業稅務系統和操作流程已經逐步走向完善,因此企業為了更好地規避稅務風險,就要從宏觀的角度出發,整體全面地看待稅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改進,并努力適應這種變化,以一個動態的視角去看待和理解稅務政策的變化,時刻保持風險防范意識,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企業成長和發展。

              案例七、外籍員工補貼免稅政策解析—個人所得稅爭議

              案情簡介

              H資源產品銷售公司為某全球500強企業在京設立的獨資企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凈利潤約7億元。該企業主要從事集團公司產品銷售業務及集團公司在東亞區總部的管理職能,在京外籍員工近百人。企業為員工報銷子女在海外學費、注冊費、鋼琴費等費用,均未申報個人所得稅;此外H銷售公司在向外國員工提供住房補貼的同時,將與住房相關的水電費、物業費、甚至打掃房間保潔員的費用也一并納入免稅補貼范圍,進行了稅前列支。

              稽查始末

              北京市地稅局第五稽查局稽查發現,該企業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數據中稅前列支補貼數額較高,部分外國員工補貼數額甚至超過其收入總額的50%,遠高于同類三資企業20%的平均福利水平。

              稅局最終查實,H銷售公司在子女教育費、探親費、住房補貼、培訓費等外國員工補貼項目上存在擴大免稅范圍,違規稅前列支等問題。根據企業違法事實,該局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個人所得稅1600余萬元,并處1200萬元罰款的處理決定。

              明稅觀察

              在實踐中,為了擴大對外交流以及鼓勵外籍員工來華工作,我國實行的對于外籍員工的部分所得、費用、補貼免征個稅的政策,但是并不意味著外籍員工的所有補貼均可以免征個稅,如本案例中所示,該企業由于對于相關政策法規理解的不正確,最終補繳個人所得稅1600余萬元,并處1200萬元罰款。那么,有哪些外籍員工的補貼是可以免征個稅的呢,又應如何理解,以下分析供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該條已經明確了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應為發生在中國境內的相關費用,本案例中,H銷售公司海外學習費用不應列為免征個稅的范圍。同時,教育費用應為直接用于教育的支出,外國員工子女上學期間的飯費、校車費等非教育類支出,也不應該免征個稅。語言培訓費主要針對外籍人員個人語言不通,需要培訓的問題而給予的稅收優惠,而H銷售公司報銷培訓費用(鋼琴培訓、健身費)顯然并不屬于這一情形。

              根據54號文,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又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文件)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按照這些規定,外國員工家屬的交通費不能稅前列支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54號文,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本案例中,H銷售公司將與住房相關的水電費、物業費、甚至打掃房間保潔員的費用也一并納入免稅補貼范圍,進行了稅前列支,但將眾多附加費用支出列入住房補貼費用享受免稅政策,并不符合政策法規精神。同時,依據相關規定和北京市地稅局根據“三資”企業管理實踐制定的《外籍個人八項補貼核查工作指引》,除房屋租金補貼外,物業費、水電費、寬帶費、清潔費和保險柜租金費等附加費用,圴不應作為住房補貼支出享受免稅政策。

              此案例對于雇傭外籍員工的啟示在于,企業在利用針對外籍員工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時,應當結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意圖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如本案中北京市地稅局出臺的《外籍個人八項補貼核查工作指引》),把握政策中優惠項目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以準確相關政策法規。

              案例八、關聯企業無償融通資金遭遇反避稅——轉讓定價與反避稅爭議

              案情簡介

              濟寧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濟寧XX廣場項目銷售火爆,2013-2015年度連續三年蟬聯濟寧市樓市銷冠。該房地產公司2014年-2015年間調撥資金給關聯企業無償使用。同時2017年6月該房地產公司下屬的酒店準備分立經營,涉及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

              稽查始末

              2017年,濟寧市中地稅分局通過該房地產公司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企業財務報表分析2014年、2015年存在大額其他應收款項,該房地產公司存在關聯企業融通資金無償借款的避稅可能,經過調查,最終稅局按照可比非受控價格對其進行了特別納稅調整,該房地產公司借給集團公司的資金應收未收利息為9246.81萬元,按照當時有效規定應納營業稅及附加522.45萬元。集團公司一直虧損,濟寧房地產公司盈利,二者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存在差異,2014-2015年度應補交納企業所得稅2181萬元,房地產公司所屬的酒店分離涉及土地增值稅調整,應納土地增值稅323萬元。

              明稅觀察

              對于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無息資金借貸行為,從目前的法規來看,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無息資金借貸行為屬于“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個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當視同銷售,需繳納增值稅。

              一般地,企業融資主要包括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兩種。利息可在稅前扣除,而股息則不能再稅前扣除,同時許多國家對非居民納稅人的利息征收預提所得稅稅率通常比對股息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低,因此借債的融資方式比發行股票更加具有稅務優勢。因此對于同屬于一個關聯集團的跨國公司而言,有動機通過操縱融資方式來降低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也即所謂的“資本弱化”。因此許多國家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作出限制,防范企業進行融資操縱,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以下簡稱“121號文”)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符合全額扣除適用情形的除外。

              特別納稅調整

              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同時根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發布)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據此,對于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如果交易雙方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反之應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無息資金借貸行為,需要關注增值稅的繳納情況,以及是否符合121號文所規定的債資比例,并提前進行風險自查,防患于未然。

              案例九、貴州省國際稅收領域“受益所有人”第一案—轉讓定價與反避稅爭議

              案情簡介

              A公司是安順市一家從事水泥生產的居民企業,并且是香港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香港居民C是B公司的原100%持股人。2011年4月,因資金鏈斷裂,C將其持有的B公司的其中65%的股權轉讓給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P公司,轉讓后C個人持有B公司35%的股份,P公司則成為B公司的控股公司。

              2010年12月,A公司和B公司簽訂外匯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665萬美元,借款期限1年。之后每年A公司和B公司都對此份借款合同進行延期合同,合同最終到期時間為2016年12月24日,截至2016年底,A公司共向B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125.54萬元人民幣。

              依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如果利息所得“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居民,則按7%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B公司申報享受稅收安排待遇的利息所得共計2746.75萬元人民幣,A公司按照7%優惠稅率扣繳B公司企業所得稅192.27萬元人民幣,B公司享受減稅82.4萬元人民幣。

              稽查始末

              2016年11月,安順市國稅局在對所轄企業對外支付數據開展全面核查時,發現A公司長期向其香港母公司B公司支付利息,其中一筆卻支付到了臺灣,稅務局發現了此筆系統原因造成的錯誤的同時發現了A公司和B公司的借款合同的其他一點,延期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逐年下降,分別從10%下降到6%、4%、3%和2.5%。而2011年B公司持股人C轉讓65%的股權的主要原因就是資金短缺,但B公司卻在2011年以后持續向A公司提供大量資金,且借貸利率遠遠低于同期市場利率,稅務人員對B公司產生了懷疑,則立刻對B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展開調查。

             

            文章來源: 明稅

            原文鏈接: http://mp.weixin.qq.com/s/BizmbAqjWjwDC4oaMT3EqQ

          • 一、案情簡介

            K市甲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工商注冊地為廣東省K市。

            2006年6月至12月期間,采購原材料,取得由茂名xxx運輸站開具的8份《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申報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款。

            2007年8月,K市國稅局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甲公司取得具的8份《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經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證實,是偽造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追繳其已抵扣增值稅稅款329952.74元,并加收滯納金。

            2015年2月至4月,K市地稅局稽查局于對甲公司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2015年4月20日,K市地稅稽查局向甲公司作出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少繳企業所得稅,2006、2007年度合計應補企業所得稅2111539.30元。其中,該公司在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取得由茂名xxx運輸站開具的8份《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偽造發票,其金額應作納稅調整并補繳企業所得稅。”

            2015年8月6日,K市地稅稽查局對甲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甲公司應繳未繳,用不合法憑證列支成本及多列費用,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2111539.30元。”

            甲公司不服前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向K市H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H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K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本案爭議焦點及各方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K市地稅稽查局作出的K地稅稽罰(2015)8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合法。

            甲公司認為,(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甲公司被指控少繳部分稅款的行為發生在2006年至2007年間,早已超過5年法定的期限,按該法規定,不應給予行政處罰;K市地稅稽查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甲公司處以相應罰款,顯然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2)一審法院對于K市地稅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采取刻意回避的作法;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本案上述焦點問題各自充分發表了意見,但在一審判決中對此只字未提。

            稽查局認為,甲公司上訴稱K市地稅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甲公司的行為屬偷稅,K市地稅稽查局追征其未繳、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沒有期限限制。

            本案涉及的甲公司使用偽造發票等事宜,K市國稅局稽查局早在2007年發現并針對其中涉及的違法抵扣增值稅事宜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K市地稅稽查局則針對甲公司使用偽造發票涉及的其他稅種而作出行政處罰,即甲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已被稅務行政機關發現,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因K市國稅局稽查局在2007年發現甲公司使用偽造發票涉及的違法抵扣增值稅事實與本案的稅收違法事實存在關聯,故甲公司的稅收違法行為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甲公司主張其違法行為已超過五年未被發現,應當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不應再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納。

            三、華稅觀點

            (一)區分補稅追征期與稅收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兩個概念

            本案首先要區分補繳稅款的追征期和稅收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補繳稅款針對的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因錯誤、虛假或隱瞞而未申報繳納的稅款;稅收罰款是在補繳稅款之外,針對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可能該項稅收違法行為不涉及補繳稅款)作出的附加處罰。

            1、補繳稅款的追征期

            對于補繳稅款的追征期,《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稅款追征期一般為3-5年,只有被認定為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

            2、稅收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對于稅收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征管法明確規定,稅收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只有5年。

            綜上,二審法院引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以證明甲公司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時效不受五年期限限制,是混淆了征管法對稅款追征期和處罰追究時效的不同規定。二審法院作為爭議的最終裁判者和法律適用的解釋者,沒有對本案涉及的第五十二條和第八十六條規定作出區別釋明,原告所稱一審法院回避的問題,二審法院也沒有給出讓人信服的回答。

            (二)國稅發現違法事實不能當然證成地稅發現了違法事實

            2015年,K市地稅局稽查局對以甲公司2006年以偽造發票列支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予以處罰,理由之一是K市國稅局稽查局在2007年發現并針對其中涉及的違法抵扣增值稅事宜作出行政處罰。

            如果K市地稅稽查局是在2015年2月檢查入場之時才獲知甲公司2006年取得偽造發票的違法事實,能否以K市國稅稽查局發現違法行為之日,作為本機關發現違法行為之日?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行政機構應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國稅局稽查局和地稅局稽查局分屬不同的機關法人,各自負責稅務管理、服務和查糾涉稅違法行為。政府各部門應及時交換信息,但不得將其他部門的職權領域和職權行為等同于本部門的職權領域和行為;否則,將破壞政府各部門職能職權的界限,造成越權或怠政,甚至惡政。

            (三)稅務機關應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執法行政,行政處罰不得任性隨意

            如果K市地稅稽查局早在2007年8月K市國稅稽查局作出處理決定時即獲知相關違法事實,可否在時隔八年之后才予以處罰?

            1、超過追究時效實施處罰,有違合法行政原則

            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為,應當遵循現行有效的法律,也即“法已規定不可違”。K市地稅稽查局違反《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關于追究時效的規定,在未發現甲公司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以K市國稅局發現的違法事實作為依據,時隔八年對甲公司作出處罰決定,有違合法行政原則。

             2、企業已補繳稅款,造成的社會危害已得到彌補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甲公司當時的違法行為在2007年經K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處理,已補繳稅款,取得偽造發票偷逃稅款造成的社會危害已得到彌補。K市地稅稽查局在八年后對甲公司再行處罰顯失合理性。

            3、追究時效是行政處罰的阻卻事由

            《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了行政機關處罰的追究時效,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履行行政處罰權,防止公權力任性濫用,保護私權利。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已過,作為稅務機關行使處罰權的阻卻事由,稅務機關不得再對甲公司實施處罰。

            4、不應再行處罰,破壞已經穩定的法律關系

            甲公司因涉稅違法行為受到國稅處理后,不能因地稅怠于執法,而改變納稅人的該項違法行為已經得到校正的事實。如果地稅稽查局在時隔八年后再行處罰,勢必破壞已經穩定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造成新的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公正。

            (四)國地稅合并后,應避免對已處理處罰的違法事實再次處罰

            國地稅合并后,各稅種間的征管稽查信息將實現整合。過去,國地稅沒有充分溝通、分享稽查信息;合并后,稽查案源信息和違法信息都會更豐富完整。但數年前已處理處罰的涉及甲稅種的違法事實,數年后能否再以乙稅種的名義再行處罰。本案所揭示的矛盾,值得關注。

            文章來源: 華稅

            原文鏈接: http://mp.weixin.qq.com/s/arfpxU054vtNdcvzako0UA

          • 2017年9月4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據報道,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偽造巴基斯坦旁遮普省首席部長夏巴茲等巴政要信函,謊稱參與木爾坦市快速公交項目,對業績進行造假。巴基斯坦有關政要也已對該公司所出具的信函予以否認,稱有關信函系偽造。據了解,中方有關部門正在對此案進行查處,你能否證實并介紹有關情況?”

            外交部發言人耿爽證實了案情并對案件查處情況進行了介紹。

            經查,為了實現重組上市時的業績承諾,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利用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等手段,累計虛增營業收入約5.8億元,虛增利潤近2.6億元,其中2015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73%,2016年虛增利潤占當期利潤總額約11%。上述財務數據在雅百特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以及2016年三季報公布。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63條、65條、66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證監會擬對雅百特處以60萬元罰款,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證券法》規定的范圍內頂格處罰,同時擬對雅百特虛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主要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以及3到5年不等的證券市場禁入。

            截至目前,我們還沒有查詢到稅務機關對上述“雅百特”稅務處罰的報道。那么,一般企業發生類似“雅百特”的業績造假行為,可能會涉及哪些稅務風險呢?

            一、虛構海外工程項目的稅務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文件還規定,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

            企業如果利用虛構海外工程項目、虛構國際貿易的方式業績造假,為了使業務看起來更真實,通常會按照財稅〔2012〕39號文件規定申請并享受免征和退還增值稅。

            這樣一來,問題就比較嚴重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虛構國內貿易的稅務風險

            企業發生虛構國內貿易行為,一般均會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那么,虛開增值稅發票會有哪些稅務風險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違反上述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文章來源: 中華會計網校

            原文鏈接: http://www.chinaacc.com/shuishou/fxgl/zh1709129487.shtml

          • 案件基本事實

            劉某2012年2月21日在六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了六安鑫鑫石油化工產品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鑫公司”,于2013年3月注銷),2013年1月24日在六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成立了六安鉑錦石油化工產品銷售公司(以下簡稱“鉑錦公司”)。鑫鑫公司、鉑錦公司與江浦公司“合作”,由江浦公司聯系銷售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莖、二甲苯、碳五、碳九等化工產品的供貨企業,供貨企業再與鑫鑫公司、鉑錦公司簽訂購貨合同,而后江浦公司提供購貨資金給鑫鑫公司、鉑錦公司,通過鑫鑫公司、鉑錦公司將購貨資金支付給供貨企業,供貨企業收到貨款后由江浦公司安排運輸工具到供貨企業提貨或由供貨企業直接將貨物運輸到江浦公司指定的地點。交易完成后,供貨企業為鑫鑫公司、鉑錦公司開具貨款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鑫鑫公司、鉑錦公司收到發票后再按每噸50元至70元不等的標準加價后,為江浦公司開具貨物名稱為汽油及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的業務流程如下:

            爭議焦點及各方觀點簡列

            爭議焦點

             “變名銷售”行為是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訴機關

            由于用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烴、二甲苯、碳五、碳九等化工產品生產汽油、柴油應繳生產環節消費稅,而被告人劉某采取將甲基叔丁基醚等化工產品轉換成汽、柴油的方式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隱瞞了生產環節,致使國家消費稅損失324,052,525.29元,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并給國家利益造成巨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納稅人及其辯護律師

            • 劉某公司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有真實交易;

            • 國家產品目錄和稅收征收產品目錄都沒有規定汽油的名稱為93#(III)、93#(IV),沒有證據證明劉某公司開具的名稱為93#(III),93#(IV)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汽油增值稅專用發票;

            • 劉某不是消費稅的納稅主體,劉某的開票行為不會造成國家消費稅損失,其行為不具有實質上的社會危害性;

            • 國家稅務總局《消費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規定對將外購的非應稅產品采取變名方式對外銷售的行為開征消費稅。國家對該行為征稅意味著劉某的變票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劉某變票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

            法院

            劉某為江浦公司、有暉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真實的貨物交易背景,其行為不僅具有行政違法性,且具有刑事違法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鑫鑫公司、鉑錦公司與江浦公司之間無真實的貨物交易關系。鑫鑫公司、鉑錦公司雖與供貨企業簽訂了購貨合同,但實際是江浦公司直接聯系供貨企業,購貨資金由江浦公司提供,貨物由供貨企業送貨至江浦公司指定的油庫,或由江浦公司自提,從未經過鑫鑫公司、鉑錦公司。此外,按變票貨物的噸數、依照每噸50元至70元相對固定的收費標準獲取回報,這種回報的獲取方式不是貨物交易獲取利潤的方式;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僅使國家發票管理體制和稅收征管體制遭受侵害,而且造成國家稅款的巨額損失,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劉某虛開汽油、柴油等消費稅應稅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應稅消費品的汽柴油未征消費稅324,052,525.29元;

            • 國家稅務總局(2012)47號文是稅收政策方面的規定,不具有限制刑法效力的意義


            明稅簡評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綜合評價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危害結果、主觀目的等,我們認為判決劉某構成《刑法》第205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欠妥當,劉某的罪行更貼近于《刑法》第201條規定的逃避繳納稅款罪,主要理由如下:

            1、 劉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真實交易為基礎的

            本案中劉某和上游供貨企業已經簽訂了購銷合同且如實支付貨款,而與下游企業江浦公司也是簽訂了購貨合同,江浦公司也如實支付貨款,雖然貨物是由供貨企業根據指令直接交由江浦公司,但這屬于正常的商業安排,實踐中很常見,不能因此認定存在虛開。

            而且,不管是劉某的公司購進貨物還是銷售貨物都是如實按照貨物價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方主體也都如實申報繳納增值稅,所以劉某并不存在在沒有任何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 劉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未造成少繳增值稅的后果

            刑法以保護法益為目的,只有嚴重侵犯法益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缎谭ā穼⑻撻_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列,所要保護的法益很明顯是增值稅稅款。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造成少繳增值稅的后果,不應判定構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本案每一個環節都是按照貨物的實際價款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如實申報繳納和抵扣進項增值稅,并沒有因此造成少繳和不繳增值稅的后果,沒有侵犯《刑法》第205條有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應判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 劉某主觀上沒有偷逃增值稅的主觀故意

            在上述案例中,劉某及其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騙抵國家增值稅稅款的目的,實質上也未造成少繳增值稅的結果,不符合虛開增值稅發票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要求。劉某及其公司與江浦公司“合作”的目的,是通過偷逃消費稅牟取非法利益。

            文章來源: 明稅

            原文鏈接: http://mp.weixin.qq.com/s/q1VVl-0WS2kAEmpPZvHX3g

          • 成都錦江區暑襪北三街20號蜀都大廈,曾一度是成都地標、西南第一高樓,這里孕育了四川首批上市公司之一——成都蜀都大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蜀都A”),當時的上市保薦人是名噪一時的大鵬證券、申銀證券。

            如今,大鵬證券、申銀證券早已成為歷史,蜀都大廈也已不復往日輝煌,而蜀都A則幾經沉浮,將注冊地遷往三千里之外的江陰市,主營業務一變再變,最終變身為哈工智能。

            盡管完成了物理上的切割,但哈工智能隨處可見蜀都A的印跡。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掌握的一項核心證據顯示,2014年12月31日,哈工智能(時為“友利控股”)向子公司蜀都投資突擊轉賬8540.56萬元;而在同一日,哈工智能將蜀都投資讓予“第三方”。

            抽絲剝繭,一樁股權轉讓舊事,以及幾封民事訴訟書,牽出了上市公司虛假出資、信披不實的情況。

            隨著調查的深入,記者發現,哈工智能及前身友利控股、蜀都A十余年間刻意隱匿對蜀都投資虛假出資事實,對關鍵信息不予披露,且中介機構配合炮制虛假報告。

            真相已經浮出水面。另據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了解,上述種種違規行為,作為上市主體承繼方的哈工智能,仍需承擔連帶責任。

            隱匿虛假出資行為

            2014年12月20日,哈工智能(當時的友利控股)披露,擬8186.18萬元轉讓“成都蜀都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蜀都投資”)95.83%的股權,交易價格以標的賬面凈資產為依據。

            這原本是一筆平常的股權轉讓,但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卻意外發現,2014年12月31日,哈工智能向蜀都投資賬戶匯入8540.56萬元。就在同一日,哈工智能轉讓該公司股權完成過戶。為何上市公司要向剛剛賣出的子公司支付大筆款項呢?

            記者注意到,在被轉讓的半年前,蜀都投資陷入了一樁清算責任糾紛案。而正是這樁糾紛,牽出了上市公司存在虛假出資、信披不實的情況。

            落款于2014年6月20日的“(2014)海民初字第0120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因城際公司拖欠貨款,蜀都投資及另兩名被告,被判賠償原告深圳冠日瑞通公司貨款損失877.38萬元、違約金損失43.87萬元。城際公司為蜀都投資原子公司。

            上述糾紛并未就此了結。2016年7月3日,冠日瑞通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哈工智能為被執行人,理由是:哈工智能在設立蜀都公司時投入的9200萬元實物出資不實。

            2017年1月11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16)京0108執異144號執行裁定書披露了詳情。

            1999年10月19日,哈工智能(當時的蜀都A)以90%投資比例發起設立蜀都投資,出資額92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程高潮。

            上市公司實物資產出資明細表記載了實物資產的項目、面積、價值,備注“以上實物資產已轉入蜀都投資”。

            1999年12月24日、2000年2月20日,哈工智能分別出具《承諾書》及《資金轉移保證書》,“應繳納實物9200萬元均保證在注冊后將上列現金和實物及有關憑證、產權關系轉移至新辦公司賬上,否則愿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但成都市房產信息檔案館2016年6月13日出具的回執顯示,蜀都投資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即哈工智能未將實物資產轉入蜀都投資名下,或所列實物資產本不存在。

            就上述指控,哈工智能進行申辯,其承認已變更蜀都投資的出資方式,但2006年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這也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套說法。

            哈工智能解釋,設立蜀都投資時,原擬以實物資產、有價證券和對外長期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共計9200萬元出資,但受蜀都投資經營范圍的限制,以及用于出資的無形資產和部分實物資產存在產權障礙、政策限制等原因,未能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

            2006年3月3日,蜀都投資作出股東會決議,將公司章程中的股東出資方式修訂為哈工智能以貨幣出資9200萬元。且哈工智能主張,向蜀都投資投入的貨幣出資系2000年至2005年期間,由其自身或其他公司向蜀都投資賬戶內匯入的多筆往來款構成。截至2006年4月30日,資本金已足額到位。

            但這套說辭并沒有得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認可。

            法院認為, 2006年3月3日蜀都投資股東會決議未向工商管理部門備案,亦未按照決議內容修改公司章程。同時,直至哈工智能于2014年轉讓蜀都投資股權,期間蜀都投資多次修改公司章程,對上市公司出資方式的表述依然為實物出資。

            從操作角度來看,上述往來款系在蜀都投資多年經營中形成,在進入蜀都投資賬戶后是否足額留存不明,因此,將往來款直接轉化為哈工智能的注冊資金,不符合貨幣出資的一般要求。

            因此,法院并未采信哈工智能提出的出資方式變更并足額出資的抗辯理由,其須在未繳納出資范圍內, 就蜀都投資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上述判決僅10余天后,2017年1月22日,哈工智能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公司已履行對蜀都投資9200萬的出資義務,并不再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得一份落款于2017年11月2日的民事起訴狀。在該起訴狀中,哈工智能就出資問題給出了第二套說法,但與前套說法完全相悖。

            哈工智能稱:“2014年12月末,蜀都投資收到哈工智能8540.56萬元,其中哈工智能投資款8436.17萬元。截至2014年末,哈工智能已將其無法注資的實物出資最終以現金一次性補足,因此已履行完畢全部出資義務。”

            此外,哈工智能提交了一份招商銀行收款回單,證明201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向蜀都投資的賬戶匯入8540.56萬元。

            照此說法,哈工智能于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補足貨幣出資。就是說,至此,上市公司才真正完成對蜀都投資的出資。

            涉嫌信披違規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梳理上市公司過往公告,與蜀都投資相關的信息寥寥。

            在轉讓蜀都投資股權前后,哈工智能未公開披露出資形式已變更,更重要的是,未對2014年12月31日補繳8540.56萬元出資款的交易及性質進行披露。

            2014年12月20日,哈工智能股權轉讓書顯示,蜀都投資成立于2000年3月3日,注冊資本為9600萬元。上市公司持有95.83%股權,四川蜀都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持股4.17%。

            資料顯示,蜀都投資2013年、2014年1月至8月均無經營性收入,作為交易作價依據的凈資產基本來自實收資本。但哈工智能當時并未披露對蜀都投資的出資方式已變更,且按前述說辭,籌劃股權轉讓時,上市公司仍未實繳資本金。

            此外,在股權轉讓期間,哈工智能“隱匿”了蜀都投資與冠日瑞通間的訴訟糾紛。

            哈工智能表示,出售蜀都投資系集中優勢資源提升主業,逐步從原來投資的一些非主營項目退出。

            哈工智能前身為1980年成立的“成都市工業展銷信托股份公司”,早期依托蜀都大廈物業發展,歷經蜀都A、舒卡股份、友利控股時期。其中,自舒卡股份時期起,公司主要經營氨綸生產制造業務。

            2017年初,擁有哈工大機器人集團背景的新實控人入主,并啟動對汽車制造自動化裝備企業天津福臻的全資收購,上市公司由此轉型智能制造領域。

            回看上述轉讓,當時已無經營業務,且官司在身的蜀都投資,仍賣出8000多萬元的價格。如此大方的接盤方是誰?

            公告顯示,接盤方北京宏達銳創成立于2013年2月7日,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分別為200萬元、50萬元。主要股東楊朝暉持股95%,公司經營范圍涉及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會議服務;組織文化交流活動等。

            公告未披露北京宏達銳創的營收數據。不過,從凈資產規???,該公司實力有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北京宏達銳創總資產1.0285億元,總負債1.0235億元,凈資產49.83萬元。

            2015年1月5日,哈工智能公告,上述股權轉讓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但并未公告過戶當日上市公司曾向蜀都投資打款8540.56萬元一事。

            此后,哈工智能曾于2017年1月披露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6)京0108執異144號】,以及于2017年1月22日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公司已履行對蜀都投資投入9200萬的出資義務。公告中卻仍未提及曾于2014年12月31日補繳8540.56萬元蜀都投資出資款。

            中介配合造假

             “8540.56萬元”補繳投資款不僅于公告中被“雪藏”,財務報告中也未見影蹤。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在2014年母公司現金流量表中,哈工智能將轉讓蜀都投資95.83%股權所獲得的8186.18萬元計入 “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科目。

            然而,在上述現金流量表中,同樣發生于2014年12月31日的8540.56萬元補繳投資款卻未見賬務處理。該筆支出既沒有反映在支付的投資款中,也沒有反映在其它科目中。

            此外,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翻閱哈工智能以前年度報告,在2014年轉讓蜀都投資股權前,上市公司年報“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 “被投資單位”一欄,一直都有蜀都投資的身影。在2014年末足額繳納蜀都投資出資款之前,哈工智能前述長期股權投資如何入賬,2014年末的補繳投資款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是否如實披露均存有疑問。

            值得一提的是,在對待哈工智能出資的問題上,中介機構出具的多份報告前后“打臉”。甚至同一家事務所,也先后出具了不同結論的報告。

            蜀都投資成立之初,2000年2月29日,四川國泰會計師事務所即出具驗資報告【川國會驗字(2000)第08號】。截至2000年2月29日,上市公司投入實物資產9210.2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9200萬元,資本公積10.20萬元。該報告顯示上市公司對蜀都投資的實物出資已經到位。

            轉讓蜀都投資前,天衡會計師事務所于2014年9月6日出具了【天衡審字(2014)01347號】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報告,2014年8月31日,蜀都投資實收資本9600萬元,貨幣資金8542.40萬元。

            報告顯示,截至哈工智能轉讓蜀都投資股權時,不存在投入的注冊資金不足,或抽逃注冊資金的情形。同時,該報告未指明出資方式出現變更。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注意到,天衡會計師事務所與哈工智能合作多年。自2006年年報審計開始,天衡會計師事務所就一直為其提供年審及部分評估服務。

            據記者了解,2017年3月7日,天衡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哈工智能的委托,對蜀都投資出資事項進行了專項審核。

            這份同樣出自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的報告指出,上市公司對蜀都投資的出資,在后續實際交割時因各種原因,部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無法注資到位,已將出資方式更改為貨幣出資。

            報告同時載明:2014年12月31日,蜀都投資收到哈工智能8540.56萬元,其中哈工智能投資款8436.17萬元。即該報告確認了至2014年12月31日,哈工智能對蜀都投資才完成出資的事實。

            可以看到,兩份報告對蜀都投資實收資本情況的描述截然不同。此外,報告細節也值得推敲。

            【天衡審字(2014)01347號】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8月31日,蜀都投資銀行存款期末余額為“8540.564158萬元”。頗為巧合的是,該筆數字與2014年12月31日蜀都投資收到哈工智能的一次性補足款數額完全一致,且精確到單位“分”。

            誰的責任?

            因出資不實引發的經濟糾紛并不鮮見,但該問題的危害性容易被忽視或低估。

            實務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商業活動的其他參與方往往通過注冊資本、是否上市等背景來判斷一家公司的信用基礎,這使得部分公司的實力并未得到正確評估。

            若股東怠于履行出資義務,致公司“先天”資本不充足,加之“后天”經營不善,最終該公司便會陷入“資不抵債”的境地,進而引發系列借貸糾紛甚至追償貸款糾紛。

            如前述哈工智能,直至后續債務糾紛中,上市公司才改口稱,已于蜀都投資股權過戶當日突擊補繳了投資款。但這又引出信披不實的問題,上市公司突擊繳款這一行為被隱匿,公告及年報中均未反映出這筆投資款項。

            不過,上述案例時間跨度較大,特別是,上市公司去年易主,如今已從傳統氨綸行業轉型至智能制造領域。哈工智能最新披露,擬收購碩樂自動化、銀田機電、焊研威達100%股權,公司股票正在停牌中。

            那么,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若涉及信披不實,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范圍界限在哪里?現在的哈工智能是否要承繼原“友利控股”的過失?

            就上述情形,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咨詢了多位證券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認為,關鍵是上市公司信披違法是否被證監會處罰,實控人和時任高管是否也被處罰,如果被處罰的,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上市公司賣殼、企業名稱等變更,從法律角度仍是同一主體,不影響投資者起訴索賠。投資者可以起訴現在的上市公司,并要求被處罰的實控人和高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若構成信息披露違規,即使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也不影響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事實,因為上市公司主體沒有變,法律責任主體也沒有變。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也介紹,新的實控人入主上市公司,權利義務也會繼承下來。但投資者怎么追償,需要監管部門的認定。

            至于會計師事務所若此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臧小麗律師表示,要看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盡到勤勉盡職的責任。

            文章來源: 證券時報

            原文鏈接: https://mp.weixin.qq.com/s/tYFqHE1XPuCIxnmmYYGP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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